富人的藏金閣》私人銀行的境外私人信託

 

「私人信託」基本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財產委託管理及受益分配的法律關係架構。「境外私人信託」顧名思義,其信託的法律註冊地是在委託人的所屬國度境外,通常是開曼群島或威京群島等「免稅天堂」,而這些地方之所以能夠受到青睞,正因為其「所得免稅」的特性。

 

境外私人信託在私人銀行領域內是極受有錢人歡迎的財富管理工具,因為信託架構的運用,不但使得有錢人可以「富過三代」,而且使得這些頂級富豪可以在生前甚至死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管理其名下的財富和分配名下的財富給其指定的受益人。

 在信託的法律架構中,受託人將財產支付給受託人作信託,此時受託人變成該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人。受託人雖然在架構中是法定所有權人,但信託財產並沒有變成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人祇能按照委託人在信託中所表達的意願,依法定的權力來管理,處分財產及分配利益給信託所指定的受益人。

 

當委託人想要比較積極管理其信託資產的時候,受託人亦可聘用具有投資專業的資產管理經理協助信託資產作投資,不論是追求積極資本利得的投資,或追求保本加固定收益的投資,或平衡型投資均可。

 

投資一旦有收益或是需要連同本金作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上註明本金或本金所滋生的收益何時或何種條件下分配多少收益給信託指定的受益人。由於這種機制的實施,使得子孫無法任意揮霍財產,也避免子孫取得財產後可能翻臉不認父母的後遺症,這就是使用信託可以避免「富不過三代」的精隨所在。

 

至於私人信託所以設在境外,原因之一如前述,是為避稅。設在免稅天堂的信託受其法律註冊地的管轄,一切信託資產投資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利息所得及遺贈所得均可免稅。

 

另外吸引人的原因則是「隱密性」,信託資產縱然應要求揭露,也祇揭露受託人為誰(法定所有權人)而毋需揭露委託人,而此信託資產因註冊在境外免稅天堂,一來財產分散海外降低風險,二來免稅天堂的信託註冊地,除非是因應國際犯罪調查需求,也沒有義務需要對各方透露委託人或受益人為何人,因此達到了「財產隱密」的效果。

 

世界級的私人銀行通常也會設信託部門,協助其金字塔頂端的富豪受託管理資產。由於信託資產的管理橫跨委託人生前死後一段頗長的年代,因此慎選具有誠信、實力、口碑及悠久歷史的信託受託人成為頂級富豪的重要課題。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布萊恩的眼界觀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