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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0.22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住在國外者,不管是我國籍或已入他國國籍,死亡時在國內遺有財產者,還是必須為境內的遺產繳納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遺產稅要繳,卻不能適用各項扣除。
何先生生前就已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入籍日本,並於日本死亡。何先生的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等繼承人,均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因此繼承人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多項列舉扣除,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00萬元。
國稅局審核後發現,何先生死亡前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否准其繼承人申報的遺產總額扣除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父母者,每人得分別扣除45萬、111萬元。如果上述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此外,若遺產中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農業使用農地,則該農地和地上農作物,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亦可按年依規定百分比扣除。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我國遺產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則不適用扣除額的規定;例外的是,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或是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等扣除額,只要是在我國境內發生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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