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蕭翠慧】 2007/11/09
  
近年來,我國企業界,尤其是高科技上市櫃公司,為吸引人才留任、激勵員工士氣,提升企業競爭力,採用的員工獎勵方式已相當多元化,基本上,除正常薪資、獎金外,其他重要者之獎酬制度莫過於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方式,甚至於有大股東直接移轉自己持有股票予員工。隨著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會計處理」即將實施,企業紛紛積極思考如何重新訂定整體員工薪酬配套制度,以減少對財務報表之衝擊。.
 
無可置疑的,企業界調整獎酬制度的同時或多或少也會影響員工之稅負。本文目的,在以員工立場探討以上不同的獎勵方式對員工整體所得稅負之影響,有助於企業規劃員工獎酬制度的參考。
 
一、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權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的股份由員工認購。實務上,員工承購的價格,股東認購價格及對外發行價格應相同,且通常比市價低。此部分實質上也是對員工的獎勵方式之一,但稅法並未就其差額課稅。
 
二、員工分紅
 
依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40條規定,公司於盈餘分派時,員工得依章程規定享有一定比率之員工分紅。員工取得現金分紅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員工分紅係取得股票股利,其稅負依下列情況有所不同:
 
1、取得股票股利屬面額部分: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
 
2、取得股票股利屬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併入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上述基本稅額稅率為20%,免稅額為600萬元,由於係綜所稅之補充稅,計算基本稅額後若大於實際繳納之綜所稅方須繳納基本稅額。所稱時價,原則上,上市櫃公司股票指可處分次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指可處分之次日第一個有交易日之均價,其他股票指前一年會計師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
 
3、取得股票股利屬可處分日之時價與實際處分股票價格差額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若係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而若屬未上市或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者,於實際處分時有所得,雖同樣停徵綜合所得稅,但同第2項,屬出售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一項,應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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