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2007.11.22
 
保險業者以「基金」、「存款」名義銷售保單,在市場時有所聞,保險局官員提醒,消費者最常被廣告中強調「有增值、滿期領回等條件、具儲蓄性質的壽險保單」,和「有投資收益的投資型保單」誤導。
 
保險業者指出,以有「複利增值」效果的保單來說,業務員可能會以期滿可領回一筆保單價值準備金,且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有增值效果等話術,來吸引客戶購買保單。
 
事實上,領回的金額若要高出所繳的保費,通常要等15年、甚至20年的時間,再辦理解約,領到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才有機會高出保費。
 
如果是短期就要用錢的保戶,申請中途解約,領到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會低於繳出去的保費,並不划算。
 
由於這類保單的保費並不便宜,動輒數十萬元,如果保戶的所得不高,也可能會發生繳一、兩年保費後,就無力再繳的情況。
 
保險局官員舉例,如保戶存款200萬元,但月收入僅5萬元,因為購買這類保單一年的保費要上百萬元,當保戶前兩年繳完費後無力再負擔,就容易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
 
至於投資型保單,則是因為保單連結基金投資,有投資收益的部分,會被部分業務員以「投資基金、送保單」的名義招攬。
 
金管會指出,消費者在收到保單後,都應該詳閱要保書及條款內容,萬一內容與自身規畫不符,可以在收到保單翌日起的十天內,以書面檢同保單親自或掛號郵寄給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並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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