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2008.08.28


財政部昨天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賣庫藏股的課稅解釋令,公司以低於買進成本的價格賣給員工,做為獎酬,其低於成本的折價部分,屬於公司的其他所得,要課稅。

 

本解釋令是員工分紅配股費用化的課稅解釋令系列之一,財政部分二階段解釋。

 

第一階段,公司用認股權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每股的公平價值,再乘上員工認購的股數,認列薪資費用

 

第二階段,財政部指出,由於公司賣給員工的庫藏股交易的「溢價」部分,屬於公司的資本公積,不屬於收入,免課徵所得稅。基於衡平考量,庫藏股交易的「折價」部分,也不能列為薪資費用,以免使原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減除的證券交易損失,變相為薪資費用從所得中減除。

 

因此,上市上櫃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時,公司需以「其他收入」轉回來。但又分為二種情形,第一種是公司沒有規定既得期間(公司沒有約束員工要工作幾年才具有認購的資格),則公司需在「認列薪資費用的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上員工實際認購股數,得出折價總額,認列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課徵所得稅。

 

第二種為,公司有規定既得期間(公司要求員工工作滿幾年,才具有認購資格),則公司在「既得期間屆滿的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上員工實際認購股數,得出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的其他收入,課徵所得稅

 

舉例,甲公司在9711月至12月間買回庫藏股票2,000股,獎酬員工,平均每股買回10元。981020日董事會宣告,每股8元轉讓給員工2,000股,當天收盤價20元,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的每單位公平價值為12元。甲公司轉讓給員工總股數為2,000股,員工認股繳款截止日為981115

 

依財政部賦稅署最新解釋令規定:

一、公司應於981020日,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的公平價值總額24,000元(2,000×12元=24,000元),認列為公司的薪資費用,可從所得中扣除。

 

二,公司應於981115(為員工認股繳款截止日),以每股折價(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的差價,屬於證券交易損失),乘上認購股數,得出折價總額為4,000元((10元-8元)×2,0004,000),列為98年度的「其他收入」,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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