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7/3/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起施行,亦即通稱之最低稅負制,965月申報95年度所得稅時即有該條例的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惟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方需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如下:

(一)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

交易所得。

(四)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額。

(五)公司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

(六)海外所得(自9811起始納入)。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低稅負制之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惟個人若適用最低稅負制,則應留意:

(一)有價證券交易所易所得之核定方式係依是否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

成本及必要費用的憑證而定有不同核定標準,因此,個人應養成保留原始

交易憑證的習慣,若以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計算有利,則應提供完整交易

憑證供查核。

(二)在保險給付部分,係保險期間始日在9511以後之保險契約,且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給付才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另屬死亡保

險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內者,亦免予

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

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四)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即可處分,故應於取得股票時(即可處分日)計算員

工之所得,並非等到股票出售時才認列所得。

 

該局呼籲,最低稅負制正式實施,申報規定較往年有很大變革,納稅義務人應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利申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布萊恩的眼界觀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