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聯合執行人】 2007.11.01
許多父母經常在手邊有多餘資金時,就會想到要為子女置產,能立即收到節稅的效果,也省了孩子將來打拚買房子。但往往仍面臨被課贈與稅的狀況,還因為有逃稅嫌疑而被處罰緩,為了避免得不償失,相關稅法細節要注意,不要輕信傳言。現在就用下面這個例子來進一步解釋。
焦士仁在民國94年間投資股票獲利,在當年12月初以未成年兒子的名義購買總價新台幣850萬元的預售屋,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訂約時焦士仁先付50萬元,95年1月完工交屋後再付50萬元,剩餘700萬元以兒子名義向銀行貸款,分20年償還。結果焦先生以未成年兒子名義購屋仍被地政機關通報國稅局,而被國稅局列入選查案件。
這種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的情況在實務上很常見,但稅徵機關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沒有足夠所得能力去支付貸款,就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請注意,並非以實際付款)認定為父母親的贈與額,並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的那天為贈與日,依法課徵贈與稅。
以焦先生的例子,國稅局發函向預售屋建商查證給付價款的情況,知道在94年底、95年1月間,焦士仁已經用自有資金為兒子購買房屋,且兩次付款共支付了100萬元,所以依照房地產公告現值450萬元,減去一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111萬元,課其贈與稅243,100元(計算方式為(4,500,000-1,110,000)x12%-163,700=243,100)。
我們要提醒讀者,父母親即使僅幫未成年孩子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也要小心可能整棟房子及土地都被視為一個整體的贈與標的,尤其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價非常高時更要特別小心。想要合法節稅,建議讀者可以好好利用「每一納稅義務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111萬元」這項規定。
以焦士仁的情況來說,目前這間預售屋的公告現值偏低,因此可以規畫由父母每年各贈與兒子111萬元,一年即222萬元,然後先以父母名義登記購屋,再分年贈與給子女,如此即可充分利用免稅額度,也不會有被課贈與稅的問題。
總言之,想要幫未成年子女購屋的父母,不妨先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同時每年在免稅額度內贈與子女資金,讓孩子以後可以回過頭來向父母購買房地,不過,這個方法需要多繳一次契稅(為房屋評價的6%)。
或者以父母親名義登記後,再分年將房地以持分的方式在免稅額度111萬元內贈與子女。
(節錄自哈佛人出版社出版的《呂旭明會計師教您節稅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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