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1/08/01

台南市永康區范小姐問:其個人購買非供自住房屋持有未超過兩年,即因無力負擔房貸而遭法院查封拍賣,是否應該申報繳納「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房屋所有權人因無力償還債務,致房屋被法院或銀行拍賣者,因係非自願性移轉該不動產,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規定,凡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

不過,該法拍房屋拍定人,將來若是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者,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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