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謝明瑞 

民國10046,政府初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草案,同年61施行,強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實施,主要是為了健全房市,而非打擊房市。而依據草案內容,民眾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五;如果期間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房屋,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至於高額消費的貨物若其單價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主要目的是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香港等之立法規範,對國內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並照顧弱勢族群。  

一、前言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唯政府稅賦因稅的性質及種類互異而有不同的規範,如所得稅係採用累進稅率,視消費者不同的所得水準,而課予不同的稅率,亦即在民主國家中,稅賦課徵必須考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並符合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原則。

以民國99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其免稅額為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另外,在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中,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則是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至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簡述如下: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2) 所得淨額在500,000-1,130,000元,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3) 所得淨額在1,130,000-2,260,000元,課徵100,600元,加超過部分之20%

(4) 所得淨額在2,260,000-4,230,000元,課徵326,600元,加超過部分之30%

(5) 所得淨額在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基於稅賦公平及人民需求之考量,政府對於不同性質的所得、勞務、消費等,均會課徵不同的稅率水準,不同的稅賦有不同的稅率,如綜合所得稅是對一般民眾課稅,而奢侈稅主要是針對較高金額的消費如豪宅、雙B車、古董等高價但非屬於民生物品課稅,且其稅率較高,納稅人必須付出較高金額的貨務或勞務稅,是屬於必較特殊的物品,故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因其並非是針對民生用品的消費課稅,雖課徵較高的稅率,亦不妨礙其生活水準,故又稱為「奢侈稅」。此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之。

二、課徵奢侈稅的背景

政府於民國100年初宣示將實施奢侈稅的訊息,4月立法通過,6月開始實施,而政府課徵奢侈稅主要是基於下列因素的考量,即:

()都會地區房價偏高

台灣都會地區的房地產產品售價普遍偏高,若以房地產的每坪單價來做比較,便可發現,在過去的兩年中,人民的實質所得並未增加,但整體房價卻由98上半年的每坪17.51萬元調高為99年第四季的22.8萬元,亦即房價在一年半左右即上漲了30.21%;同段期間內,在各主要都會區的每坪房價之漲幅中,台北市(63.33%)、新北市(35.53%)、台中市(18.34%)、高雄市(18.07%),顯見都會地區的房價漲幅確實遠高於人民的平均所得;有關最近兩年台灣都會地區消費者購屋每坪單價比較可參閱表1的說明。

1 台灣都會地區消費者購屋每坪單價比較表(98-99) 單位:萬元

 表1 台灣都會地區消費者購屋每坪單價比較表.jpg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13月,作者估算。

說明:(.)中的數值是指以台北市的每坪單價為1時,其他各都會區的相對應值,以99年第四季為例,如台北市的每坪單價為1元,則高雄市為0.27元。 

另外,若進一步就房價所得比來做觀察,以各主要都會區的房價所得比為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的97年台灣地區的房價所得比之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台北市為9.59倍、台中市為3.44倍、高雄市為2.81倍;但到99年第四季時,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已調高為14.3倍,也就是說,要在台北市買一間30的中古屋,要不吃不喝14年以上才買得起;然而,就在短短的兩年內,台北市的民眾購屋時,其所必須忍受不吃不喝的時間就調高了將近5年,因此,都會地區高房價的問題,確實值得政府做進一步的考量並加以解決;有關最近兩年台灣都會地區房價所得比之比較,可參閱表2的說明。

2 台灣都會地區房價所得比比較表(98-99)   單位:倍

表2 台灣都會地區房價所得比比較表.jpg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13月。

由於都會地區的房價偏高,且房價所得比有愈來愈高的現象,為減少民怨,於是政府施出調整利率、限制貸款成數…等多項利空因素,然而,成效有限,因而對投機性的購屋者給予較大的稅賦,才有奢侈稅的產生,也引發高稅率下的一波波抛售潮,顯見奢侈稅的宣佈確實對國內的房價造成抑制作用。

()亞洲主要國家之打房政策

由於都會地區的房價確實偏高,其與政府積極推動庶民經濟所追求的「居住安全」有所背離,必須謀求補救之道,而課徵奢侈稅無疑是一種釜底抽薪方法;另方面,課徵奢侈稅亦是許多國家共同的做法,如在亞洲的許多國家中,為了防止經濟成長所帶來的不當房價之波動,其對房地產的交易也都採取防範的策略,如最近幾年經濟大幅崛起的中國大陸,其對於都會地區的房價施以相對嚴格的管制,包括購屋者需繳交五年的納稅證明,調高自備款,以及實施限購等;香港則對在二年以內出售的房地產課予較高的印花稅,新加坡亦對短期內出售房地產的賣方,課予較高的印花稅等;至於台灣的打房模式,除了預計課徵豪宅稅之外,還要加徵奢侈稅;有關亞洲主要國家打房政策比較可參閱表3的說明。

3 亞洲主要國家打房政策比較表

表3 亞洲主要國家打房政策比較表.jpg   

三、課徵奢侈稅的目的及用途 

一般而言,我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目的,主要是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香港等之立法為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另外,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用途主要是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因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亦即奢侈稅之稅課收入,必須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四、台灣課徵奢侈稅的內容

在國內都會地區房價偏高,以及亞洲各主要國家紛紛實施各種打房政策的影響下,政府為了有效扼止都會地區房地產價格狂飇的問題,在祭出多種金融政策仍無法阻止房價的再三飇漲時,於是針對特殊產品課徵奢侈稅,由於其對投機性的投資客要求較高的稅率,無形中抑低了投資的利差,同時拉高了投機客的風險,也扼止了房價的再三飛漲,對售價偏高的房地產景氣產生了抑制作用。

另外,高房價為十大民怨之首,為撫平民怨,且為符合政府的庶民經濟與總統的居住正義之主張,對投機客課於較高的稅率,是相對合理而公平的做法;都會地區房價偏高,一般民眾習慣以房地產的高售價做為政府實施奢侈稅的主要依據,而忽略了還有其他的高價產品的存在;事實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了不動產之外,還包括高額消費貨物,以及高額消費勞務等;又奢侈稅是因應所得分配不均,且貧富差距太大,而對高價但非民生必備品所課徵的稅賦,然而,由於每個人對貧富差距的不同,因此,有關奢侈稅的課徵必須加以規範,讓消費者瞭解,在那些情況下,消費者必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這可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來加以界定,並依不同的種類課徵不同的稅賦,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不動產

有關不動產課徵奢侈稅的內容,可分為課徵範圍、課徵時點與稅率…等幾個部分來加以細述說明。

1.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課徵範圍

消費者所擁有之不動產是否必需課徵奢侈稅,可分兩種情況來說明:

(1)必須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立法精神,主要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2),且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此外,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另外,課徵奢侈稅是採屬地行為,不因出售者在國外就可免除繳交,如張三在臺北房子購買期間不到2 年,若張三與買方李四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把臺北房子賣掉。根據法令規定,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以張三應不因其在美國簽訂買賣合約就可免除應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其必須繳交奢侈稅。

(2)不必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

根據法令規定,不動產除屬供自住者外,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之規定,有下列屬性之不動產,則應不予課徵奢侈稅,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不必課徵奢侈稅,即:

(i)、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ii)、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iii)、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iv)、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v)、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vi)、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vii)、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viii)、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ix)、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x)、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xi)、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2.納稅義務人

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另外,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課徵時點

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時點為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徵。

4、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

不動產的奢侈稅稅率高低視持有期間長短而定,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者,課徵15%;持有期間超過1 年至2 年以內者,課徵10%。

另外,銷售不動產時,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之計算,其銷售價格是否可以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為計算的依據,以及是否可以扣除成本,這可由下列的方式來說明,即:

(1)應納稅額=銷售價格× 稅率;

(2)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是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而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與賺賠無關, 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4)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可用實例來做說明。假設春長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 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為新臺幣1,000 萬元,房屋售價525萬元(包括營業稅25萬元),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 萬元(1,000 萬元+500 萬元+25萬元),因其持有時間未及二年即出售,故其適用稅率為10%,即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 萬元。

5.稽徵程序

買賣不動產時,若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則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 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至於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則視其類別而定,分述如下: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4)向國稅局申報時,應檢附申報書、繳納收據、契約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等。

(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6.罰則

若納稅義務人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或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用他人名義購置用以避稅等而被查獲時,應受的罰則如下:

(1)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而被查獲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 倍以下罰鍰。

(2)若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沒有報繳就去辦理移轉登記,並被國稅局查獲時,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此外,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 倍以下罰鍰。

(3)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稅範圍要件,並被國稅局查獲時,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 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 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高額消費貨物

有關高額消費貨物課徵奢侈稅的內容,可分為課徵範圍、課徵時點與稅率…等幾個部分來加以細述說明。

1.課徵範圍

高額消費貨物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所必須課徵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中,「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特種貨物」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一定金額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上述這些高額消費貨物若符合下列三個要件,則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

(1)價格新臺幣300 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2)價格50 萬元以上之家具。

(3)價格50 萬元以上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另外,經由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須由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負責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唯若台灣產製或進口之高額消費貨物具有下列相關因素,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

(1)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

(2)外銷。

(3)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

(4)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

(5)因特殊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6)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2.納稅義務人

高額消費貨物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員,即

(1)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

(2)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3)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4)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課徵時點

高額消費貨物之課徵時點主要可分為下列幾個部分來做說明,即

(1)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於出廠時課徵。

(2)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於進口時課徵。

(3)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高額消費貨物,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4)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4、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

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10%,至於其稅基及稅額計算可分為兩種方式來說明。

(1)產製高額消費貨物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所謂「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如國內A廠商產製汽車(排氣量3000CC)的出廠價格250 萬元,貨物稅75 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 萬元(稅率5%),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250萬元+75萬元+16.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 稅率,即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萬元。

(2)進口高額消費貨物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所謂「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價格」是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如從德國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 未含關稅之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 稅率17.5%),貨物稅77.55萬元( 稅率30%),營業稅16.8025萬元( 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萬元+77.55萬元+16.80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即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 萬元。

5.罰則

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如果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國稅局依規定會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將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視其情況而受到應有的處罰,即: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 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 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 日仍未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依各年度11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3)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逃漏稅事實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 倍以下罰鍰。

()高額消費勞務

有關高額消費勞務課徵奢侈稅的內容,可分為課徵範圍、課徵時點與稅率…等幾個部分來加以細述說明。

1.課徵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國境內銷售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者,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中,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是指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入會權利;而「入會權利」是指以會員制方式收取之入會費,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及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

2.課稅項目

營業人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其收取屬於保證金性質,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者,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凡屬保證金性質,且可以退還會員,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外,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後,如果將該權利(證)轉賣給他人者,亦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僅有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發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時,因其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故不必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納稅義務人及課稅時點

納稅義務人為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4.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10%。另外,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之估算方式,主要是按銷售價格乘以10%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所謂「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如台北市天母俱樂部銷售入會權利之銷售價格為63 萬元(包括營業稅3 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 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 萬元。

5.稽徵程序及罰責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5 日內向公庫繳納。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受下列的處罰,即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 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 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 日仍未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依各年度1 1 日郵政定期儲金1 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綜合上述的說明,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內容,經簡化比較後,可參閱表4的說明。

4 台灣課徵奢侈稅之草案內容比較表

表4 台灣課徵奢侈稅之草案內容比較表.jpg   

資料來源:財政部(100)  

五、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分析說明,可據以說明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

1.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政府稅賦課徵必須考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並符合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原則。

2.奢侈稅主要是針對投機性的不動產交易、較高金額的貨務或勞務課稅,因其並非是民生用品,是屬於必較特殊的物品,故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稱其為「奢侈稅」,屬於國稅,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之。

3.政府課徵奢侈稅主要是基於都會地區房價偏高、亞洲主要國家對不同產均實施相對較高之稅賦,而政府基於庶民經濟及居住正義之考量,故對投機性房地產課於較高的稅賦。

4.奢侈稅是因應所得分配不均,且貧富差距太大,而對高價但非民生必備品所課徵的稅賦,其課徵的範圍除了不動產之外,還包括高額消費貨物,以及高額消費勞務等。

5.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目的,主要是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另外,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用途主要是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族群。

6.奢侈稅的課徵能配合國際社會的潮流,符合國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社會公平與正義,並能達到照顧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之目的。

7.良好的政策必須有妥善的規劃,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政府政策的落實與貫徹,因此,奢侈稅實施以後,政府宜加強政策的推動與稅賦的稽徵;又因奢侈稅的實施會改變人民的投資與消費之決策行為,其影響效果亦會逐漸下降,決策者宜即早建立相對的財政配套措施以資因應。

參考文獻

謝明瑞(2007),不動產估價實務,國立空中大學。

謝明瑞(2008),土地經濟學,國立空中大學。

謝明瑞(2011a),台灣課徵奢侈稅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國政基金會。

謝明瑞(2011b),奢侈稅與房地產行情,國政基金會。

謝明瑞(2011c),台灣地區房地產與營建類股行情變動分析,現代營建雜誌專欄。

(本文僅供參考)

原文論奢侈稅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avingmoney 的頭像
    savingmoney

    savingmoney

    savingmon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