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5-28 / 經濟日報 / C7版 / 金融廣場 】

「信託」是在資產管
的一種新的觀與做法,委託人自己用再費時間做研究與決策,而是交由專家投資規劃,低風險,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由有專業能及公共信用的業者專家;運用在投資財上,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如透過銀指定用途投資信託方式投資基即是一種簡單的「錢信託」。

另一方面,在財產管及保存上,以約方式保財產原所有人的意,將管權交由公正中的第三者(如銀或法人業者)管,並且依約操作,符合委託人交付信託原意。故一個考慮周詳、設計完善的「信託規劃」,可以是讓人們的資產永續經營,逐步實現增值的願望。想透過信託方式贈送財產給子,用以減免贈與稅及所得稅,宜審慎訂定信託約以免影響合法之節稅規劃:1信託約未明定特定之受人,亦未明定受人之範圍及條件;(2)或雖未明定特定之受人,惟明定有受人之範圍及條件,但委託人保指定受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者;(3)或信託約明定有特定之受人,但委託人保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

 

財政部表示,信託約成時約定委託人保指定受人之權者,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仍保有支配、控制權」,等同委託人將財產信託,然後再依自己意思決定將財產贈與他人。

 

上述三者均屬自託,於信託成時,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課徵贈與稅,惟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計算受人(亦即委託人)之各所得,由受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嗣後委託人如欲將已實現之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之人,屬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為免者有所疑慮,茲將信託與贈與及遺產稅務之關係述如下:

 

信託與贈與的稅務關係

 

信託方式為自信託時受人為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真正所有權人仍是委託人無贈與稅問題,有關信託財產之孳息,須對委託人課徵所得稅。若為他益信託因信託契約簽定時,已發生財產移轉他人效果,應於簽約時課徵贈與稅,有關信託財產孳息,須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贈與稅課稅時點為信託契約成立時,但受益人卻是在信託期間陸續取得信託利益;或是在信託契約終止時取得,所以取得日期與課稅日期有相當時間的差距。為方便稅捐之徵收及維持租稅之公平,所以贈與標的的估價原則應以現值的觀念來處理,也就是說契約成立時,信託利益之時價為終值,再折算成現值課徵贈與稅(遺贈稅法增修條文十條之二)。參酌遺贈稅法公式舉例如下:

 

(一)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原本+孳息)之案例分析:

甲父將公告現值5,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信託時間為20年,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

若信託期間利益及信託期滿土地全歸兒子,請問此信託財產(土地)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

5,000萬。金錢以外之財產: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例如股票或不動產

 

(二)受益人只享有「原本」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

乙父將公告現值5,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信託時間為20年,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

若信託期間利益歸父親享有,信託期滿土地歸兒子,則此信託財產(土地)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

3,365萬(5,000*0.673= 3,365萬)。金錢以外之財產:以信託財產時價按贈與時起→受益時止之期間複利折現計算。

 

(三)受益人只享有「孳息」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

丙父以公告現值5,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信託時間為20年,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

若信託期間之利益歸兒子享有,信託期滿土地由父親收回,請問此信託財產(土地)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

1,635萬(5,000-3,365=1,635萬)。固定孳息:以每年享有之利息按年複利折現之總和計算(普通年金現值)。

 

由以上三例可推出第三種信託方式,計算之贈與金額最低,稅賦之負擔最輕,父母規劃退休養老,甚至股權信託亦大量採此方式規劃,但實務上仍應以符合自身需求為最適考量。

 

信託與遺產的稅務關係

 

當受益人發生繼承時必須課徵遺產稅,其課徵時點及估價方式於信託稅法中有特別增訂,其規定如下:

 

1、遺產稅課徵時點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課徵遺產稅。若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之二)

 

2、估價原則(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

 

A、已實現之信託利益:該利益既為受益人名下所有,故應按當時之價值課稅。

B、尚未實現的信託利益:其估價原則與贈與稅估價原則相同,均以現值的觀念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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