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7.10.11
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實施後,被保險人要根據購買保單的年齡調整保費,遭外界批評是為圖利保險公司。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規範相關比率是希望投資型保單能夠兼顧保障,且避免以投資實際上卻是買保險來逃避稅負。
投資型保單這項新制是10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是要求被保險人需依據年齡調整投保金額比率,讓投資型保單有一定比率的保險性質存在。新規定不溯及既往,年金型保單也未納入規範。
比率的計算方式是指「死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100%」,如果被保險人的到達年齡(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介於0歲到40歲,適用的比率為130%;到達年齡介於41歲到70歲,適用比率為115%;到達年齡若在71歲以上,適用比率最低為101%。
目前投資型保單又分為甲、乙兩式,其中甲式是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乙式則是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兩種。
舉例來說,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30萬元。如果買的是甲式保單,則投保金額應達130萬元以上,才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但如果他買的是乙式保單,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就可以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金管會官員指出,由於過去的投資型保單並沒有這項規定,新法上路後,有人就認為依照到達年齡調整保費,讓被保險人多繳保費,是圖利保險公司。
此外,由於過去有投資型保單設計成僅有5萬元的保額,但投資部分達上百萬元,或者是父親購買高額投資型保單,受益人為子女,也引起稅捐機關認為民眾把投資型保單當成逃避遺產稅的管道。
張秀蓮指出,投資型保單也應該兼顧保障,而且也不應該是逃避稅負的管道,如果藉著保險名義行投資之實,稅捐機關就會比較有意見。
由於新制規範較為複雜,金管會強調,10月開始保險公司應注意行銷通路在招攬過程時,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金管會也將把這項規範列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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