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謝明瑞
民國100年4月6日,政府初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草案,同年6月1日施行,強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實施,主要是為了健全房市,而非打擊房市。而依據草案內容,民眾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五;如果期間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房屋,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至於高額消費的貨物若其單價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主要目的是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香港等之立法規範,對國內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並照顧弱勢族群。
一、前言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唯政府稅賦因稅的性質及種類互異而有不同的規範,如所得稅係採用累進稅率,視消費者不同的所得水準,而課予不同的稅率,亦即在民主國家中,稅賦課徵必須考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並符合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原則。
以民國99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其免稅額為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另外,在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中,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則是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至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簡述如下: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2) 所得淨額在500,000-1,130,000元,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3) 所得淨額在1,130,000-2,260,000元,課徵100,600元,加超過部分之20%。
(4) 所得淨額在2,260,000-4,230,000元,課徵326,600元,加超過部分之30%。
(5) 所得淨額在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