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6.19  
 
引起外界譁然的欠稅限制出境放寬措施,經政黨協商後確定,將按物價上漲倍數,調高限制出境標準達一倍,個人欠稅未逾100萬、企業未逾200萬元不再執行禁足令。估計現行5.2萬個限制出境案件,有近3萬人將可無條件解除出境限制。
 
不過,昨天的黨政協商在財政部力爭力下,立委同意財政部執行限制出境的措施前,不必先移送法院等公正機關裁決並取得同意,以利稅捐機關執行限制欠稅人出境的時效。
 
財政部認為,稅捐機關重新取回欠稅限制出境的執行主導權後,不但可以免去法院必須逐案審理執行限制出境案件的麻煩,也可提高稅捐機關藉由限制出境手段達成稅捐保全目的的成效。
 
藍綠立委在5月底聯手鬆綁欠稅禁足令門檻,將個人欠稅限制出境金額自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企業則由100萬元提高為200萬元;且要求稅捐機關執行限制出境禁令前,須先需經法院同意,稅捐機關無法舉證欠稅人有逃匿出境之虞時,不論欠稅金額多寡均不得對欠稅人實施境管。
 
立法通過的初審條文也提供已遭限制出境者「重生條款」,准許欠稅人只要自行舉證無財產、無逃匿意圖,不必提供任何欠稅擔保品,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出境限制。這項條款並適用於新法施行前所有欠稅境管案件。
 
根據統計,目前個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者共29,423人; 企業欠稅負責人被限制出境者則有23,293人,總計約5.2萬人。財委會原本初審通過提高欠稅實施境管的門檻後,不但有數萬人因此免再受制出境限制,財稅機關更大嘆修正後的法令,根本等於無法再對欠稅人實施欠稅管制。
 
欠稅人限制出境門檻,已有20餘年未修正。隨物價漲幅調整後,個人與企業欠稅額由50萬元、10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與200萬元;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則由75萬元、15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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