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8.04.23
 
民眾購買「住院醫療險」之後,只要去醫院住院,一定可以獲得理賠嗎?答案是:不一定。保險局表示,住院醫療險對「醫院」有確切的定義,例如「復健醫院」便不會納入住院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最近一次修訂的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中,已經放寬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復健醫院」納入住院醫療險保障。不過,目前大多數的壽險保單,仍然將「復健醫院」列為除外責任,民眾在復健醫院住院,將無法獲得理賠。
 
依據住院醫療險所定義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醫療機構。
 
此外,民眾以為購買住院醫療險,只要有醫療行為,就可以獲得理賠。事實上,保戶一定要「住院」,才可能獲得理賠,假如保戶只有去門診、復健,都無法獲得理賠。
 
全民健保制度實施後,部分醫療費用已由全民健保制度支應,但每次住院醫療費用總額多寡難以預期,且每個人對醫療滿足的需求不一,因此有不少人投保住院醫療險。
 
由於住院醫療險的糾紛不少,金管會昨(22)日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住院醫療險的定義與主要爭議。
 
金管會表示,購買住院醫療險要注意的事項不少,首先是對疾病及醫院的名詞定義。民眾對醫院的定義,可能與保單的定義不同。疾病也是一樣,保單對於既往症、先天性疾病會不會理賠,要先問清楚。
 
其次,所有的住院醫療險都有等待期間,一般而言是30天。保護如果在投保後30天內就住院,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所以有「等待期」,主要是希望排除帶病投保案件。另外,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的醫療險,保險公司通常會約定給付上限,保戶應該知道醫療費用的給付並非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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