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9.04  
 
行政院放寬個人出售自用住宅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可以享有「一生一屋」的節稅利益,但明文限制,尚未行使一人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稅率權利者,不得優先使用「一生一屋」的節稅工具。
 
據分析,「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適用面積只有「一生一次」的一半,優先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的結果,將對小屋換大屋的民眾形成不利。
行政院已經核定財政部所擬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意提供買賣自用住宅的民眾,除可以擁有「一生一次」以外,終生可以重複申請的「一生一屋」土增稅優惠。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修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土增稅優惠者,需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房屋者,多屋族並不適用,且本人等至少需設籍達六年以上。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都市地區不得超過1.5公畝(約45坪);非都市地區限3.5公畝(約105坪)。
 
財政部強調,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均為10%,兩者在適用時仍有優先順序,未使用一生一次優惠權利的民眾,若要按10%優惠稅率繳交土增稅,均須強制要以「一生一次」為優先
 
舉例來說,甲名下有一戶房屋,因換屋需要決定出售,甲從未申請「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稅率,當新法通過賦予「一生一屋」節稅工具後,甲仍只能優先選擇申請「一生一次」優惠,不能直接要求適用「一生一屋」。
 
官員分析,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優惠條件不同,兩者最大的差距除了設籍年限「一生一屋」較長之外,「一生一次」能夠享有的優惠面積亦較「一生一屋」大。因此,強制民眾需先消化一生一次的優惠權,之後才能申請「一生一屋」的結果,希望充分享有優惠稅率的民眾,就要注意換屋坪數。
 
舉例來說,甲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面積是35坪,出售後再買進的自用住宅土地面積為50坪時。甲依規定在出售35坪自宅土地時,需先申請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稅。日後,當甲再有換屋需求,決定出售50坪自宅土地時,雖仍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權,但可以享有10%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只有45坪,另有5坪必須改按一般稅率課稅,節稅利益會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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