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古亞薇/台北報導】 2007.09.03  
 
到底有哪些常見財產交易所得需要課徵所得稅?國稅局表示,除了常見的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外,還包括轉讓未上市櫃公司出資額、股份或權利,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兌利益等,皆屬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項目。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之後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應於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此外,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兌利益,應於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結售時,併入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遠東商銀財稅顧問戴素雲分析,雖然現行以連動債為主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需繳稅,但購買海外連動債沒有稅的問題,就實務上而言,業者現在幾乎不賣國內連動債以避免課稅問題,而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需贖回或到期取得交易所得後,才會產生課稅問題。
 
假設民眾投入10萬元購買連動債商品,解約時所得為11萬元,減除成本與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後,其差額就是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產生交易損失,就可以扣抵。
 
至於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匯兌利益,戴素雲認為,匯兌損益計算複雜,要作清楚的損益互抵結算不易,而從事匯市交易的民眾,匯兌次數相當頻繁,很難記得每次換匯的匯率,因此實務上申報查核較為困難。
 
其他常見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的項目還包括:出售研究發明所獲致專利權之所得、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之所得等。
 
至於民眾上網拍賣物品,如果是二手用過的物品,如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屬於免稅項目,不過若是販售新品,就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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