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8.23
 
財政部表示,個人投資人購買我國境內銀行海外分行在台掛牌買賣的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將視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可免課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是向外國主管機關申請成立及營業的法人,其法律地位如同外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認許在我國營業的分公司,具有單獨的法人人格,可承擔權利義務;且海外分行發行的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是依外國法律規定發行,其於回台掛牌上市前,多已透過外商銀行等承銷商在國外銷售,所以投資人取得利息收入的課稅,應比照外國債券處理。
因此,銀行海外分行發行國際債券,取得在台募集的資金,如果是專款專用,與總行的資金調度帳戶獨立且分離,並由海外分行支付投資人的債券利息,實際上與外國發行人發行的國際債券,並無不同,那麼該海外分行給付投資人的利息,就屬於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免稅規定,給付利息的銀行也不必辦理所得稅扣繳。
 
不過,如果購買者是公司等法人投資人,取得的利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是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的
 
因為,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98年海外所得才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因此海外利息所得免稅;但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屬於全球課稅,公司如有海外利息所得仍應併入課稅。
 
財政部說,我國境內銀行在海外分行有發行國際債券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其海外分行當年度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募集專戶資金運用情形收支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vingmon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