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精博顧問經理吳藺圃】 2007.08.31
 
最低稅負制分為企業和個人,企業的最低稅負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0%,扣除額為200萬元;個人最低稅負稅率為20%,扣除額為600萬元。
 
最低稅負採取的計算方式為當一般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計算)高於基本稅額(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計算)時,按一般稅額繳稅,低於基本稅額時,就兩者間的差額繳稅,且基本稅額不能與投資抵減稅額互抵。
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影響層面主要為高所得者,因為享受各項租稅減免,以達繳納相對為低的稅負或完全免稅的企業或個人,課以基本稅負,高所得者以往最常使用的下列幾種節稅方法將受到影響:
 
1.以低價購買公設保留地,再以公告現值捐給政府抵稅。2.以低價購進納骨塔,請業者開高價收據,將納骨塔捐給政府或慈善團體,列報扣除。3.以低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再以面值申報捐贈扣除。4.以低價買進骨董藝術品,取得較高的鑑價證明,再列報捐贈扣除,規避稅負。所以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幾乎無任何節稅管道可再運用。
 
至於98年1月1日以後海外所得併入所得課稅範圍,最低稅負制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整個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裡計算,而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扣除額只有新台幣100萬元。行政院亦得視當時整體經濟發展情況考量是否延緩一年實施,所以海外所得併入所得課稅範圍,最長還有近三年的緩衝期,今年的所得稅申報還不受影響。最低稅負制的實施主要是用一套較符合公平的課稅機制,其意義遠大於增加稅收。上述受影響的族群在未來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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